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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和学位类型,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是指导辽宁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规定,适用于辽宁工业大学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需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满足下列条件,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人培养计划中全部课程的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

3.应掌握本门学科上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专业学术论文撰写能力;

5.已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并顺利通过学位论文双盲审;

6.顺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申请人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

1.原则上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

2.未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规定学分或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低于75分者;

3.硕士学位论文未通过双盲审者;

4.学位论文中有剽窃他人成果或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第三章 学位审议和授予

第五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应提交如下材料: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2.课程成绩单;3.论文预审表;4.学位审批表;

5.指导教师评语及推荐意见书;6.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7.硕士学位论文。

第六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综合评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学位论文答辩结果表决,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或以上人员同意,方可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七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建议后,送研究生学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或以上人员表决同意后,方可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八条 学位授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为准。

第九条 对于已授予硕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伪造、剽窃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确认后,可作出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追回原发的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级硕士研究生开始试行,原《辽宁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