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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先进,树立良好学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院每学年开展一次评优选先活动,研究生先进个人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分别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 “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条件为:

    (1)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自觉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无任何违纪现象发生;

    (3)勤奋学习,勇于创新。能够按照教学计划很好地完成各培养环节,且学位课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低于80分的不超过两科;

    (4)关心集体,乐于奉献,身心健康,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为:

    (1)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自觉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无任何违纪现象发生;

    (3)勤奋学习,勇于创新。能够按照教学计划很好地完成各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学位课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低于75分的不超过一科;

    (4)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任劳任怨;

    (5)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受到学生的拥护。

    第六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为:

    (1)在读期间至少一次被评为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

    (2)通过研究生硕士论文答辩,成绩优良。参评优秀毕业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应被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比例为不超过研究生学院在籍学生人数的10%左右。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从研究生党支部、研究生团委学生会、班委会及学生团体干部中评选产生,比例为在学院研究生干部人数的30%左右。

    第九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左右;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干部人数的20%左右。

    研究生一年级学生不参与本年度评选,但在学人数包含在评选总人数之中。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每年的9月至10月组织评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年的11月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

    第十一条 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为原则,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确定名额评选。各类评优工作是根据上学年的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和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在个人总结、民主鉴定的基础上,写出事迹材料,征得指导教师及所在院系意见,由研究生学院党委讨论审查,并呈交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1.学生提交申请,上报事迹材料;

    2.各学院党委听取导师、群众意见后,确定初步人选报送研究生学院党委;

    3.研究生学院党委经讨论审查后,将确定先进个人名单上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各类优秀学生荣誉证书由学校授予,并记录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参与学校及各级部门组织的各种先进、优秀的评比活动并享受其奖励。参与上级单位评优工作,参照上级单位文件要求进行。

 

  

                                                                            2010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