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休学与复学的行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4年。
二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而必须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家长和导师同意,所在院(系、部)审核,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因病休学须附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三 研究生凡病假四周以上或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在发病和医院建议休养期间必须休学。
四 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五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期间或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辽宁工业大学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六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部)提交复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须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已经恢复健康的证明和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进行正常学习的证明。
七 休学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年级的课程学习,补上因休学耽误的课程学分,或补上因休学耽误的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研究生休学的期限即为毕业顺延的期限。
八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200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