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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优良学风,建设和保持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工程硕士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研究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考试前未将书包、书籍等放在监考人员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二)考试前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座,经劝说无效者;

    (三)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

    (四)有夹带行为,但尚未构成抄袭者;

    (五)将考试课程内容抄写在课桌面或墙壁等地方,尚未构成抄袭者;

    (六)未按规定时间答题或交卷者;

    (七)考试时未关闭手机等通信工具,影响考场秩序者;

    (八)在考场内吸烟或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劝告者;

    (九)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情节轻微者。

    第四条 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研究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抄袭夹带材料或者抄袭课桌面等处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二)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者;

    (三)考试过程中故意给他人抄袭者;

    (四)提供、传递、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者;

    (五)利用手机等通信工具发送、接听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者;
    (六)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五条 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试时交换试卷者;

    (二)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三)采用高科技作弊或有其他考试舞弊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者。

    第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校学习期间,曾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再次作弊者;

    (二)确有考试违纪行为,仍态度恶劣,甚至威胁、恐吓监考人员者。

    第七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研究生,监考人员应收缴其违纪证据,收回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两名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字。

    第八条 监考人员应于考试结束后当日或次日将《考场记录》、研究生违纪物证和试卷及其他证据送研究生学院。

    第九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起草违规处理决定,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由研究生所在院、系(部)及时将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一条 受处理研究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二条 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学校及时通知其家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工程硕士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由研究生学院提交有关物证,移交学位办公室,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定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