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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环节。为严格考试纪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根据《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安排

     (一) 公共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安排,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由各院、系(部)安排。

     (二)课程的考核工作应在结课后两周内结束。

     (三) 课程的考核方式,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如需变更,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需经任课教师申请,由各院、系(部)审批;公共学位课及公共选修课,需经任课教师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二、复习及命题

    (一) 期末考试复习的范围应是本学期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包括教师指定的由学生自学的内容)。教师应坚持不出复习提纲,不划复习范围,不得变相泄漏考试内容。

    (二)命题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难易适当,考试内容应覆盖全部讲授知识。每门课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考试题分为A、B卷,份量相当,并附有相应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公共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试卷由研究生学院印制,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由各院、系(部)印制。

    (三) 考试应逐步走向教考分离,由多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应需统一出卷,建立计算机题库的课程由开课院、系(部)负责人从题库中选题组卷。

    (四)提倡在研究生课程考试中进行考试方法改革,考试方式可选择闭卷、开卷、口试、专题报告、文献综述、项目设计、小论文、调查报告、实践操作等不同考核形式,或采用上述方法的部分组合。

    三、考场规则

    (一)考生凭研究生证在正式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后按考场规定就座,并将研究生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检查。

    (二)考生不得携带手机、文曲星等进入考场,考试发卷前将书籍、笔记、草稿纸等放在教室前面,开考后在桌面上或桌堂中发现以上物品均按作弊处理。已批准开卷考试的课程除外。

    (三)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得退场。

    (四)发下试卷后,请考生当场清点试卷页数,如有缺少立即声明,由监考教师予以换发,事后声明者责任自负。

    (五)考生应备好考试用文具,考试期间,不得互相借用,装订好的试卷不许拆开,否则以作弊论处。

    (六)考生答完考卷,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放在桌上,经监考教师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七) 研究生考试时须遵守考场规则,对于违犯考试纪律律者,将按照《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给予处分。

    (八)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四、监考规则

    (一) 每个考场必须安排两名以上教师监考。

    (二) 监考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接收或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三) 发卷前,监考人员须宣读考场规则,并认真检查考生是否对号入座及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达到要求后方可发卷。

    (四) 监考教师不宣读考题、不解释题意,试题字迹不清楚,监考教师可写在黑板上,并提醒考生改清考卷。

    (五)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发、收卷;公共课不经研究生学院批准,专业课不经各院、系(部)批准,不得随意延长时间。

    (六) 考试完毕,监考教师认真填写考场记录,根据实到考试人数,点清试卷份数。公共课考试答卷和考场记录交研究生学院;专业课考试答卷和考场记录交各院、系(部)。

    (七) 监考教师须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报、看书、谈话、接打手机或做其它工作,不准擅自离开考场。监考教师玩忽职守,无视或包庇作弊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检查与巡视

    (一)研究生学院组织校级巡视组,在考试期间进行巡查。

(二)各院、系(部)负责人在相关课程考试期间要巡视考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阅卷与报送成绩

    (一)阅卷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阅卷,基于相同大纲的课程应实行流水阅卷。

    (二)各院、系(部)应抽样检查教师的阅卷情况,及时处理阅卷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三)考试成绩及试卷的管理按照《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四)根据需要,研究生学院可随时调阅和检查试卷。

    七、补考与重修

    1.课程成绩不及格者按照主讲教师的要求或重修、或补考,补考由研究生学院组织,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

    2.同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者,给予留级处理;同一学期有三门学位课不及格者,给予退学处理。

    3.非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研究生重修。

    八、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