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学是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院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教学的协调管理,并组织各类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的检查、评估。各院(系、部)作为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具体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工作。
第二条 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学科培养方案中研究生课程设置、课程教学内容等由所在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课程类型和课程总数应基本稳定。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公共课、学科基础课)、非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补本科课)。
培养方案与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四条 培养方案是有关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时间安排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每二至三年研究生学院将组织一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由研究生学院提出工作计划,各学院(系、部)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如确需调整和更改,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送交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是按照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每位研究生的特点,在其选定的研究方向上制定具体培养进程和安排。
第七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要在研究生入学后一周内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经导师、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及研究生所在学院(系、部)备案执行。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为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严格按照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进行。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的总体教学管理和组织工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包括制订公共基础课课表、汇总和协调专业课课表、考试安排、课程成绩管理等工作),专业课教学组织主要由各学院(系、部)负责。
第十条 公共基础课教室的编排及其课程分班由研究生学院负责,专业课教室和课程分班由各院(系、部)负责。各院(系、部)应重视对课程教学的过程指导、管理和检查,保证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管理,各开课单位必须编写详细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并在每学期开学初,填报“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日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如对课程的名称、学时等进行重大调整,须填写《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调整申请表》,由院(系、部)主管研究生领导审核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后方可执行,调整结果要及时告知本单位研究生。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院培养管理办公室要在每学期的开学前组织各教学单位安排新学期的研究生课程表。公共课课表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制定,专业课课表由各单位完成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学课程表是学校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对课程认可的唯一依据,接受课程安排的授课教师要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研究生学院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未经研究生学院备案而开设的课程不计相应的工作量,也不计学生成绩。
第十五条 公共课上课时间、地点的变化会涉及到多个学院和整体研究生教学进度,因此公共课的教学如需变动,任课教师须事先向研究生学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变动,并及时将变动结果通知各单位相关教学秘书和研究生。
第十六条 专业课如需自定上课时间、上课地点,须及时将时间、地点报学院(系、部)批准同意,同时报研究生学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各课程任课教师须认真备课,准时开设自己的课程。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可申请调课:1.任课教师因参加省、市级以上相关重要学术会议,可申请临时调课;2.任课教师如生病而无法正常授课,可申请临时调课;3.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坚持上课,任课教师可申请调课。任课教师须提前填写“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并写明补课时间和地点,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并及时通知相关学生。
第十八条 为提高研究生查阅文献,以及研读、分析、综合、提炼文献的能力,设置“文献综述报告”为必修课,1学分,详见《辽宁工业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文献综述报告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为提高研究生教学实践的能力,在必修环节中设置了教学实践1学分,内容包括助课、助研、助管等,详见“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登记表”。
第二十条 为鼓励研究生掌握本学科的前沿发展动态,要求在学习期间至少听四次以上学术报告,1学分,详见“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报告记录表”。
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各培养单位所开课程的考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研究生教学的领导要在考前对准备工作做一次认真的动员和检查,其中包括组织审核、严格试卷管理,以及对研究生和教师进行严肃考试纪律和规范考试工作的教育。承担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单位主管领导要对公共课程考试的试题质量、试卷管理、考务工作负责,加强检查和管理。考试期间各单位主管领导应加强管理,认真安排监考工作,强调监考职责,及时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必须遵守《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课程,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考试,对不按要求参加考试,按缺考论,缺考科目的成绩按0分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提前请假,办理缓考,相应的考试可与补考同时进行,也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的有关课程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认真上课,不准迟到、旷课。上课无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一学期请假或旷课1/3(含)以上课程学时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对考试违纪者,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按《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除采用百分制外,还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申请硕士学位时,要求学位课平均成绩必须达到75分(含)以上。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中应对学生的表现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要及时提交学生的课程考试成绩。对于失职、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教师,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呈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实行学分制,学位课、必修课程成绩不理想可以重修,但需办理重修手续。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在规定期限内必须获得相应的学分,否则不受理答辩申请。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的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有专人(研究生教学秘书)管理本单位开设课程的成绩,并负责成绩单的上报归档;研究生学院负责公共课试卷管理与存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专业课程的试卷保存与管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试成绩在考试周结束后一周以内,由任课教师填写“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成绩登记表”,该表需任课教师签字,公共课送研究生学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所开课程的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开课单位保存,另一份由院、系部统一报送研究生学院。文献综述报告及其考核成绩在开题前报到研究生学院,教学实践考核表和学术报告考核表及其成绩在答辩前报到研究生学院。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试成绩涂改无效,如有涂改一律退回重新填写。研究生课程成绩单以课程表为依据,对不是课表安排的课程的成绩单视为无效成绩单。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联系工作和出国(需符合有关规定)所需的成绩单由研究生学院提供。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答辩及毕业前所需的存档成绩单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试试卷(记录)需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三年以上。
教学方式
第三十五条 课程教学应结合研究生教学的特点,可采用启发式,研讨式或其他有利于研究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的教学方式,不仅注重传授知识和技能,更要突出创新意识与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培养。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必须有相应的教材,研究生课程选用的教材应有利于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接触该学科的发展前沿,充分了解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研究生学位课的教材应是正式出版的教材,非学位课的教材原则上也应是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是由最新文献资料选编的材料;研究生课程选用的教材应是高水平,有特色的教材。
任课教师资格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教师若讲授研究生课程,须经所在学院(系、部)主管院长推荐,研究生学院审批同意。
免修与校外修课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我校研究生根据需要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公共课原则上只能在本校学习,因特殊原因,经研究生学院院批准可在指定高校学习,研究生学院将组织抽查。
第三十九条 外单位代培生、旁听生和其他进修人员选修研究生课程需经开课单位和研究生学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修读有关课程,其成绩统一由研究生学院提供。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已在本校修习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培养计划要求者,在该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可申请免修(附成绩单原件,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培养单位教学秘书核实后报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批准,方可免修,并将旁听成绩记入本人学习成绩登记总表。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