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辽宁工业大学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外国留学生的特殊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评定条件:
(一)凡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外国本科留学生,将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2.英语授课的理工科类、管理类及文科类本科留学生汉语水平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含四级)以上,或参加校级汉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汉语课时量并全部考试成绩合格。
3.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留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数,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7。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本科留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有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到两次警告、两次严重警告或一次记过以上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者。
2.汉语水平没有达到规定者,见(一)中的第2条。
3.未修完全部课程、或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7者。
二、本科留学生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1.本科留学生课程学习成绩的审核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由留学生专业所在学院的答辩委员会组织实施。
2.由应届本科留学生本人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报《辽宁工业大学留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留学生专业所在学院对该专业本科留学生毕业生的毕业资格进行逐一认真审查,凡符合本文第一项规定标准者,由国际教育学院填写《辽宁工业大学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名单》,一式两份,上交教务处及留学生专业所在学院各一份。
3.各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根据《辽宁工业大学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名单》,填报《辽宁工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审批表》和《辽宁工业大学学位审批名册》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证书验印发放。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