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 >> 公开目录 >> 资产管理处 >> 正文
  • 信息公开申请

    • 部门名称:
       
    • 辽宁工业大学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08:00-17:00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
      169号第三教学楼3-407室
    • 联系电话:
    • 0416-4198417
    • 传真号码:
    • 0416-4198642
    • 邮政编码:
    • 121001
    • 电子邮箱:
    • lgdxxgkb@163.com
  • 信息公开监督

    • 监督部门:
       
    • 辽宁工业大学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08:00-17:00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
      169号第三教学楼3-319室
    • 联系电话:
    • 0416-4198657
    • 传真号码:
    • 0416-4198642
    • 邮政编码:
    • 121001
    • 电子邮箱:
    • lgjwb@163.com
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确保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维修,是指供给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使用,并在学校资产部门和学校批准的正式建制单位入账,办理固定资产手续的仪器、仪表、设备、设施,包括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和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条  仪器设备建立校、院二级维修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协调、监督,各学院(包括实习工厂等单位,下同)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维修工作。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经资产管理处审定后,从核定的各学院设备维修费中支出。行政机关设备维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三条  凡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责任人向本单位领导申报,填写《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一式三份,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后送资产管理处审定。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所在单位送交《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3人以上专家进行论证确认,方可进行维修;原则上贯彻“谁产谁修”的原则,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与生产厂家联系,进行保修或维修;其费用经资产管理处审定后,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中支出。

    第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用,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实验室主任要实地查明原因,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如属人为故障应当立即向学院和资产管理处报告,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后应将其维修保养、校验要点记入维修本或随机文件中,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并在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结束后三日内向学院报送维修的有关资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含外修的记载情况,还应在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结束后七日内向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建立健全经常性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技术维护保养和安全工作,注重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技术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完成年度使用机时任务。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维修和保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技术工作,应指定确有专长和专业知识的实验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与技术管理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实验室主任准许不得擅自检修仪器设备;各单位要通过业余教育、自学和专业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要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各单位要组织技术力量有计划地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应当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拟改仪器设备的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论证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施奖惩制度。仪器设备的维修完好率,要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内容之一的依据。资产管理处一般每学年进行仪器设备维修年度工作考核一次,各学院一般每学期进行仪器设备维修学期工作考核一次,对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高、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的单位和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或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