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设备报废处置程序,根据《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和《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设备报废原则
(一)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对能维修使用的设备,应尽量维修使用,不作报废处理。
(二)各单位设备报废原则上采用集中办理方式,每学期组织一次。
(三)帐、卡、物相符的设备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条 设备报废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设备报废手续:
(一)已超过耐用期,无使用价值的;
(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
(三)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四)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
(五)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
(六)损坏、丢失并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第三条 设备报废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对拟报废的设备,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进行技术鉴定。
(二)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及以下的设备,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核(使用方向为教学的设备需经教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三)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经部门领导同意(使用方向为教学的设备需经教务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根据设备使用方向,报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会签,并由主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及以上的设备,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五)对按规定须由教育厅审批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确认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六)经批准报废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将批准报废的设备搬运至指定仓库,并确保其完整。
(七)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分别办理资产帐目核销。
(八)凡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按《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条 报废设备的处置
(一)资产管理处对报废的设备建立报废清册。
(二)对部分完好,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量拆下,作为教学、科研或行政配件使用。
(三)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汇集按有关程序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后,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四)报废设备的变价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