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是高校物资的组成部分,为加强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发挥其使用效益,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使用”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耐用品是指:
一、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工具、量具、低值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等。
二、单价在200元以下,民用性较强的物品,如:照相机、电风扇、取暖器、收录机等。
第三条 学校设立低值耐用品专项经费,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教学实验所需低值耐用品的购置,科研所需经费由科研项目费支付。低值耐用品经费,每年由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实验教学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统一管理、核算,以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各学院申购低值耐用品应按实验教学、科研或办公实际需要,以实验室为单位提出申购计划,上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集中统一归类后,学校招投标办公室进行统一招标购买。各学院因特殊情况临时需要的,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可由各学院自行购置。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购进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低值耐用品验收单,办理入账、标签等手续,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各学院要按验收单及时登账,粘贴辽宁工业大学低值耐用品标签。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与固定资产一并设专人管理,各学院应选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设置应相对稳定,机构变动、人员调动时,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要不定期对各学院所管理的低值耐用品进行抽查。各学院实验室管理人员除做好低值耐用品的日常管理、使用外,每学年还要配合学校资产管理处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八条 校内调动或调离本校的教职工,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办理个人保管使用的低值耐用品的归还、移交手续。
第九条 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报损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各学院、部门需报废、报损的低值耐用品应由使用单位及时填写“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报废单”,并详细注明处理原因,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办理低值耐用品销账手续。
第十条 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其变卖的收入,按有关规定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