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保证预算的实施,根据《辽宁工业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辽宁工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审批程序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行之有效的“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第二条 财务处实行宏观调控,按照预算和事业进度按月拨付预算指标,并运用必要的监控手段,严格监督各项预算指标的执行。
第三条 财务处根据院党委会讨论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学院支出预算,并下发到院内各经费使用单位。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行政一把手,向院长负责,在本单位预算指标内一支笔审批各项费用支出。各部门、单位行政一把手发生的费用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五条 学院的收入除国家拨入的款项外,其他需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都要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新的收费项目,必须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报物价部门批准方能进行收费。
第六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增加支出,用款单位必须将用款计划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经财务处审核报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指标。
第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动态承包的教学单位,发放或补发教职工校内津贴,由各教学单位行政一把手签字报人事处处长审批。
第八条 其他由学院承担经费发放或补发的教职工工资、校内津贴、离退休人员退休费由人事处处长审批。
第九条 发放学生的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等款项由学生处处长审批。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1、所有纵、横向项目,其经费的使用,由课题负责人签字,持经费本到财务处产业科登记后方可报销,五千元以上由科技处处长审批,一万元以上经主管院长审批。
2、科研工作中发生的招待费、特支费等由科技处长审批,且不能超过规定的百分比。
3、乘坐飞机须经主管院长审批,使用纵向课题经费乘坐软席列车及超标准住宿须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自有资金的使用由各部门、单位一把手审批。
第十二条 全院教工医疗费由医院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及修缮工程,开工前由监察审计处审计工程预算,由后勤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预付工程款最高不得超过60%,工程完工由监察审计处审计工程决算,审计处处长审核,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劳务酬金等各单项现金支出超过1000元的由单位领导签字,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十五条 材料采购,如教材、图书、药品、低值易耗品等,由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院级领导发生的费用由院长审批,院长发生的费用由书记审批。
第十七条 经过招标的项目,报销时除有相关人员签字外还要有招标办公室主任的审批。
第十八条 业务招待费按预算指标分配到各位院领导,院领导统一掌握和控制其分管部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报销时由党办、院办主任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由学院党委会确定年度预算指标,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二十条 贴息贷款项目,由各系提出项目可行性方案,由学院组成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投资额度。报销时,设备处验收,招标办主任核实,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互助基金支出由工会主席审批,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基金支出,由后勤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支出,由基建办主任签字,后勤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单项支出或借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单位领导签字,主管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长审核,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独立核算单位,由法定代表人审批。学院注入资金的,由财务处处长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各项报销业务均由财务处处长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