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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不受侵犯,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用和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分口、分级管理体制,我院国有资产实行三级管理。

    院财务处统一核算并管理国有资产总帐,为国有资产一级管理部门。

    财务处各职能科室,设备物资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科技处,学院独资或控股企业负责归口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是我院国有资产二级管理部门。

    各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基层单位,是我院国有资产三级管理部门。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分类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分为十五类: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被服装具;工具、量具及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图书;文物和陈列品。

    第六条 学院流动资产分为: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结算资金(往来款、应缴预算收入等);其他流动资产(产成品、库存商品)。

    第七条 学院专项资产分为:专项存款、专项物资;其他专项资产。

    第八条 学院无形资产分为:校名使用权(校誉);专有技术;专利权;出版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商标等。

    第九条 学院对外投资包括:利用我院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界定产权,向二级管理部门部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任务,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汇总各二级管理机构的工作成果,向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处管理科负责产权的年检、登记、变动中的具体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调配、转让、报损、报废中的审核、汇总和报批等工作;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资产的采购招标、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资产的年度清查和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年检工作,负责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临时下达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财务处其他职能科室负责学院流动资产中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管理,负责全院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二条 设备物资处负责学院教学、行政的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各服务中心、经营实体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的管理,负责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报废房屋建筑物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第十四条 图书馆负责学院图书馆及院、系、部资料室纸载图书、电子版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包括各种胶片介质、磁介质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处负责无形资产的评估、登记、使用、转让或出售、报废、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独资或控股企业对所属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二级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负责草拟或修订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度经有关会议审批生效后,由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基层单位,对所占有的国有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责任,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健全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和院系处级单位要有一名负责人负责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要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及时办理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登录、处理及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在业务发生时由财务处各职能科室即时记帐。

    财务处各职能科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银行存款、现金管理制度;要定期清理应收及暂付款项;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要坚持按预算或计划一事一借、一事一清。

    第二十条 财务处设材料总帐,设备物资处、后勤管理处分别设材料明细帐,各材料库房设保管明细帐或卡片管理库存材料。材料实物验收入库后由设备物资处、后勤管理处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同时记帐。材料出库后由设备物资处、后勤管理处按月累计后到财务处办理核销,同时核对材料总帐和明细帐。

    第二十一条 设备物资处、后勤管理处分别设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各使用单位设保管明细帐或卡片管理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实物验收后由设备物资处、后勤管理委员会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设固定资产总帐,设备物资处、后勤管理处设固定资产明细帐,各使用单位设明细帐或卡片管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实物验收后由设备物资处、后勤管理处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同时记帐。设备物资处、后勤管理处与财务处每季度核对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设图书总帐,图书馆设图书明细帐,各图书室、资料室等基层管理单位设明细帐或卡片管理图书资料。图书资料实物验收后由图书馆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同时记帐。图书馆与财务处年中、年末核对图书总帐和明细帐。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设无形资产总帐,科技处设无形资产明细帐。科技处在无形资产评估、登记等工作完成后,填写无形资产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无形资产记帐。财务处与科技处每年度末核对无形资产总帐和明细帐。

    第二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设房屋建筑物明细帐。房屋建筑物竣工并已办理相关手续后,后勤管理处到财务处办理记帐手续。后勤管理处与财务处年末核对房屋建筑物总帐和明细帐。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和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部门每年至少要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财务处汇总,由财务处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院内各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以及合并或撤销时,都要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编制清册,经财务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并以办理正式交接手续为依据,区分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九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为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理。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和开展活动占用、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报财务处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经学院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院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该部门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

    第三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学院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占用学院资金的,按资金使用成本(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占用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年摊销额收取占用费。以上占用费,由占用单位缴纳,院财务处负责收取,纳入学院预算管理。

    第六章    资产的处置及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三级资产管理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应向对口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组织论证后,再由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向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报告、证明及资料。按程序审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国有资产转让、拍卖,对校办产业的投入、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企业清算等资产处置,还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由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学院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均属学院所有,一律交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由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定期报告,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四十条 学院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应就本部门所辖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向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及表册。

    第七章    责 任

    第四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置,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管理,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院内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