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校园网既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教师、学生以及学院管理的需要,又充分考虑学院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兄弟院校的做法,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收费标准。学院暂定对上网的机器,每月每台收取上网费三十元人民币。
二.费用来源:根据工作性质,部门实际,考虑学院的经济承受能力,对费用来源做如下规定:
1.院级领导的办公上网费由学院承担。
2.党办、组织部、宣传统战部、团委、院办、人事处、教务处、学科办的上网费由学院承担。
3.工会、保卫处、老干处、设备处、研究生处、科技处、学生处、监察审计处(纪委)、财务处的办公上网费学院承担50%。
4.其它部门和单位的办公上网费由自有资金解决。
三.管理程序:凡是需要上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院财务处交费,网络中心凭财务处收款收据给用户提供相应的上网服务。
四.网络收费的支出范围:对外支付的网络占用费,网络的维护费,网络维护人员的补助等。
五.几项规定:
1.需要学院全部或部分承担上网费的部门或单位,学院仅承担一台机器的上网费。
2.网络中心收取的上网费要在院财务单独设帐,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3.本规定做为暂行规定在实践中需要补充完善。
六.本规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