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是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提高高等学校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
第二条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力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力,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第三条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学校在经济上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
“集中管理”即财权的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设总会计师协助院长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实行院长、总会计师、财务处长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分层次负责的经济责任制。
第八条 学院建立由院长、纪委书记、总会计师、财务处长等人员组成的财经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分析综合财务预算,讨论决定学院重大经济事项。
第九条 学院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级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十条 学院各级领导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既按规定行使权力,确保完成事业任务,又敢于承担责任,确保国家和学院利益不受损失。
第三章 院长的经济职责
第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负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院经济活动的职责,要保证上级和学院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负责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院财务管理体制的确立与改变、各级经济责任制的制定进行审查,并上报院党委。
第十三条 负责学院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制定与调整的审查与批准,保证学院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协调院内各部门、单位出台的制度、规定,使其符合学院的利益。
第十四条 负责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及时了解掌握学院的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权分散、财源流失。
第十五条 负责审查学院年度重大支出项目以及对外投资,对重大的投资项目组织人员或聘请专门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向党委会进行汇报。
第十六条 负责审核学院的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和年度决算报告。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交院党委会讨论。
第十七条 院长授权总会计师、财务处长和各部门、单位一把手审批一般性的财务收支。
第四章 总会计师经济责任制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领导财务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
第十九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学院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健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负责对学院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对学院的发展、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做出决策,参与分配制度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核。
第二十二条 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院长处理。
第二十三第 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处长审批外,重大财务收支(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须经院长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院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策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学院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章 财务处处长的经济职责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财经法规,发挥财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负责组织制定学院财务会计制度。参与学院事业计划的制定和基本建设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组织学院年度预算的编制、实施和学院年度决算的编制及总结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学院的资金,掌握各项经费收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发现和处理学院财务管理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三十条 负责财务处派出机构的管理和考查工作,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组织财务人员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经济预测,检查预算和资金运行情况,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定期向院长和总会计师汇报财务管理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十二条 负责各种现金的支付、预算外指标、预借收据、会计档案查阅等工作的审批工作;负责参与收费标准的制定及报批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权依法拒绝办理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依法保证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六章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经济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具备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要具备懂法和依法办事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五条 在学院下发的预算指标内,管好、用好、调配好本单位的各项经费,不得超支运行。按规定的权限和预算中规定的用途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十六条 按《辽宁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管好、用好所属的各类资产,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十七条 贯彻执行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少花钱多办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组织好本部门所需要的招标事项。
第三十八条 积极组织收入,将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缴纳入帐,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严禁用自制票据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九条 涉及经济政策的制定、调整时要取得财务处的同意。认真审查本部门、单位教职工各类借款,不属于规定范围内的借款,一律不能签字。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
第七章 校办产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职责
第四十条 校办产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学院委派的经营管理者,向学院负责。
第四十一条 按规定向学院上交利润和分成,凡使用学院资源,包括人力、财力、技术成果、仪器设备、房屋场地、水电通讯、无形资产等均应合理计价,向学院交费。
第四十二条 必须遵守有关财经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擅自将学院投资设立的法人财产用于担保、抵押。不得擅自筹集、借入资金;不得弄虚作假,截留、转移、隐匿收入;不得将国家或集体财产划归已有。不得强迫、唆使下属人员违法、违纪。
第四十三条 加强所辖和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重视养护和维修,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四十四条 加强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收、发、保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不得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
第八章 承包经营者的经济职责
第四十六条 经济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财经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规定和承包合同,擅自调低承包基数。不得弄虚作假,截留、转移、隐匿收入。不得强迫、唆使下属人员违法、违纪。
第四十七条 对所辖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加强管理,重视养护和维修,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方案由院财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