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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研究生招考工作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我校研究生招考工作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辽宁省招考办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招生考试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研究生招生中的命题、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环节发生意想不到的紧急情况,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研究生招考工作安全的事件。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总指挥由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第四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补救工作。所有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具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该包含研究生招考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应急处置措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程序和研究生招考的规定,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处理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监测与预警;

(三)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四)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调整。

第七条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条 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检查有关设备的保管情况,实行设备定期更新制度,不断提高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能力。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报告:

(一)发生或可能发生试题泄密;

(二)发生或发现将自命题试题邮错考点;

(三)发生自命题试题丢失的;

(四)发生或可能发生寄错自命题试题。任何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突发事件;

(五)校园网上或者学校信息栏上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各种信息。

第十条 报告内容

应在发现突发事件或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说明事件发生、地点、时间、类型、涉及或可能涉及的考生人数、影响范围、当地考点联系人员和方式;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随时报告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等;在事件处理完毕后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建议等。

第十一条 报告程序

由发现突发事件的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向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向辽宁省招考办报告。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考试期间设立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考试时段有专人值守; 所有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移动电话要24小时开机,不得人机分离,直到考试结束,以保证在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联络畅通。

第十三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现或接到考点报告的突发事件后,应即刻组织力量对发现事项或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将其调查、核实和控制等情况,根据突发事件发展变化的阶段,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立即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根据事件发生可能的影响程度,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招生工作人员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范围,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服从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要在第一时间与辽宁省招考办、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取得联系,协商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迅速调查、评估事件对单位和考生个人造成的影响,提出补救助措施,报辽宁省招考办、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责任,并对事件损失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