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范毕业生招聘工作程序,维护毕业生、招聘单位和学校的正当权益,提高校内招聘活动的成效,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生校内招聘活动是指招聘单位来学校,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安排下,毕业生与招聘单位供需双方见面、双向选择的招聘活动,是毕业生实现就业的主要渠道和重要形式,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相互协调,做好工作。
二、所有校内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会等),均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一管理;未经审核、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展任何形式的招聘活动,包括发布网上招聘信息、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召开宣讲会等,擅自开展招聘活动者,由此发生的纠纷,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三、各学院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学院要积极开拓就业市场,主动联系招聘单位,收集用人信息,填写《招聘活动登记表》并报送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备案后,组织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根据招聘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向招聘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配合招聘单位做好招聘工作。
四、招聘单位来我校举办招聘活动应当首先征得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同意,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等证明单位身份的证件复印件、招聘计划等到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办理登记手续,特殊行业(如新闻出版、医药卫生、娱乐演出等)须出具相关许可证明,招聘的有关具体事宜在双方协商后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一安排。
五、招聘单位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本单位情况(单位性质、规模、用人意向、福利待遇等),并对其介绍的内容负责,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做虚假宣传,要公开单位名称、拟招聘专业、人数和具体要求、面试名单,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确定录用名单。
六、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七、毕业生参加校内招聘活动必须遵守招聘纪律,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不得违反就业政策;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材料,真实反映本人的情况,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必须认真、慎重地与招聘单位签定就业协议。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如学习成绩,家庭情况等),请招聘单位及时通报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八、毕业生与招聘单位双方达成录用意向后,应及时完成签约手续,并将协议书返回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以便编制就业计划。正式签约时,必须使用本人的就业协议书原件(一式四份)。毕业生和招聘单位如有其他约定和录用要求(如英语、计算机水平、学历、学位,身体情况、违约责任等),应在协议书备注栏注明(学校不认可口头约定),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九、本规定实行后,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有权制止违反规定的任何招聘活动。
十、本规定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