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准确、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以实事求是、履行义务、接受教育为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常设办公机构是学生处。
第七条 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当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个人对违纪违规事实否认,不予以受理。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的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召集、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和部处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时,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则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审理工作。
第四章 实施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实施听证。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申诉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