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受资助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正常工作渠道得不到解决的问题。
第三条 学校纪委书记主管投诉处理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投诉的接纳、协调处理、跟踪落实及督办等环节。学校纪委负责对投诉问题的调查取证。
第四条 投诉的表述方式有:通过直接面谈(书面记录)、电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投诉电话:4199663,校纪委投诉电话:4198657)、发邮件(信箱地址:lgdxszzts@163.com)、寄实名信函等形式。
学校纪检办或其他接到投诉的单位(部门)要详细填写《投诉办理单》,及时转交相关单位、部门办理;投诉人也可直接向学校纪检办提交《投诉办理单》。
除上述之外的任何其它方式,均视为不正当方式;通过不正当方式进行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五条 学院纪委受理投诉,有权了解有关细节情况。
第六条 投诉人对投诉的问题应尽量详细列举可靠的依据,同时必须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全责,严禁捏造或恶意夸大事实。如经查实与事实不符,构成诬告,学校对投诉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受理投诉单位(部门)必须对处理投诉的过程和结果负责,经查有不公正或泄密行为,学校可对直接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投诉性质划分为实名投诉和匿名投诉。
第九条 对重要的匿名投诉,要采取了解情况,审核可靠性;一般的匿名投诉只备案不处理。
第十条 对实名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处理结果要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一条 一般性投诉由学生资助中心调查、处理,并反馈给上级领导;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的投诉由学校纪委书记亲自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及负责人收到《投诉办理单》后,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不能单独处理,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投诉人在收到投诉反馈结果后,如果对反馈结果不满意,可向学院主管领导投诉;但以二级投诉为限。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学院纪委。
辽宁工业大学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