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外勤工俭学纪律,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降低学生管理风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辽宁工业大学勤工俭学管理办法》和《辽宁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外勤工俭学纪律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时应遵循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辽宁工业大学接受专科、本科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中,利用课余时间从事校外勤工俭学活动的学生。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校外勤工俭学纪律管理工作,应建立登记备案、联系报告、跟踪教育、安全承诺等制度,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和提供校外勤工俭学活动学生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学生校外勤工俭学活动应坚持学有余力、自愿参加、登记备案、遵纪守法、确保安全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和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进行。
第六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俭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俭学活动协议,不得参加与大学生身份不符的工作,不得参加有损学校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学生不得参加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外勤工俭学活动:
(一)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
(二)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三)网吧、酒吧、歌厅、电玩城、游戏室、理发店、洗浴中心等复杂服务娱乐场所。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对本院在校外从事勤工俭学学生的教育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法纪观,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第九条 学生在校外勤工俭学活动中违纪的,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校不同意学生参加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外勤工俭学活动:
(一)个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二)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外单位擅自在我校招聘、招募的;
(三)夜间休息时间参加校外勤工俭学活动的。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应在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内返回学校住宿,严禁以参加校外勤工俭学活动为由在校外留宿。
第十二条 学生校外从事勤工俭学活动,在往返学校或勤工俭学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一切责任与学校无关,相应责任和后果由学生及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学生从事校外勤工俭学活动,除按学校要求登记备案以外,还必须征得家长同意和支持,且不得占用学习时间或与学校各种集体活动时间冲突。
第十四条 学生从事校外勤工俭学活动时,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范,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如遇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六条 对未向学院登记备案,擅自到校外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学生,学校将对其进行教育引导,屡教不改者,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按相关规定处理。由此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七条 凡在校外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的学生,一律要填写《校外勤工俭学申请表》和《辽宁工业大学学生校外勤工俭学安全协议书》交各学院备案,各学院要建立校外勤工俭学学生信息档案,加强对校外勤工俭学学生的教育引导,并按学校要求,每学期向学生工作处报告一次本学院学生校外勤工俭学纪律情况,有重大或危急情况时,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辽宁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