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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

(辽工大发[2017]10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7]49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辽宁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在学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学校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六条 学校师生在学术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四)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六)在课题申报、制定研究计划、申请资金和科技成果认定时应如实陈述。不得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胡乱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其他任何虚假信息。

(七)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八)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或交指导教师审阅。

(九)学生署名“辽宁工业大学”或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并签章同意。专业学位研究生须经双指导教师共同签章同意。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须经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原始稿件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方能列入用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清单”。

(十)学生毕业以后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中有指导教师姓名时,该论文原始稿件仍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辽宁工业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须经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且不得随意签注无关单位。

第七条 学校师生如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五)在课题申报、制定研究计划、申请资金和科技成果认定时,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胡乱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其他任何虚假信息。

(六)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七)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八)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研究成果中署名;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九)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二)学生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十三)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九条 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人事录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对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根据情节给予处分,并及时向学校师生通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学校举报。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及相关事宜的咨询、调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学术委员会组织专门小组或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二十二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并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院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九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学术委员会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可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对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七)项情形的,视情节予以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二)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十二)项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对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由研究生院、学生处根据《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若学生毕业后发现其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所授予的相应学位。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决定需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在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相关人员信息和调查、处理情况。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