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学术活动、学会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学校学术水平,活跃校园学术氛围,更好地为挂靠我校的协会、学会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活动及学术经费管理
1、我校广大师生和科研人员都应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含副高职)的教师和科研骨干更应充分发挥其学术带头作用。
2、鼓励各单位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各种相关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活动,鼓励我校师生积极参加在国内外召开的各种相关的学术会议。
3、学校每年从校事业费中提取一定额度的学术经费,用于资助在校内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及支付由学校聘请的校外专家的学术报告费等;各基层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所需经费应从本单位发展基金中支出。对于经费来源困难的单位,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经费补贴。
4、各基层单位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或召开学术会议,应先通知科技处,报请主管校长审批,以便安排或与主办单位共同筹办。
5、教师参加各种学术会议,需填写《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登记表》,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同意,同会议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入选论文的通知单及论文一并报送科技处。
6、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和论文印刷费原则上由各单位或课题组承担。
7、凡我校出国进修、考察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在本单位或全校做一次综合性的学术报告(包括在国内参加的大型国际学术会议)。
8、各基层单位应不定期组织学术报告会,此项活动作为各部门的学术和科研工作的评估内容。
二、学会工作
1、凡在我校登记、挂靠、管理的各级学会、协会、研究工作会,应在科技处登记备案,由校科协(校科协设在科技处)统一行使校级管理职责,相应的基层单位行使基层管理职责。
2、成立各种学术组织应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⑴申报: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基层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向科技处递交申请报告、学会(或组织)章程和其它必要文件、材料。
⑵审批:科技处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对申请者具备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
3、凡以我校基层单位作为团体会员单位参加各级学术组织者,必须经所在部门同意,由科技处认定,办理有关手续。凡以学校名义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各级学术组织,必须经科技处报学校审批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凡以个人名义参加各种学会,应由申请者填写报表,经所在部门同意在科协统一登记。
4、各级各类学术团体需要我校推荐学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时,一般应由基层单位提出名单,科技处审查,按有关学会规定办理推荐手续,特殊情况学校也可根据需要直接推荐。
5、各级学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除外)的负责人(如理事、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等)出席会议的费用由本人负责。
6、凡挂靠我校的学术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在经费使用上应节约开支,力争做到以会养会,学校尽力协助解决挂靠单位所遇到的问题。
7、对参加国家级学术团体,并由我校担任理事单位(含理事)以上的学会,经校主管部门考核,积极开展工作并做出一定成效的,学校支付团体会员会费。
8、校内学术活动由校科协归口管理。
学术工作计划由基层单位自行制定,每年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报送科技处,以便统一编制学校活动计划。
9、总结表彰。
学校每年对开展学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
10、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