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教职工聘任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教职工聘任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与《辽宁工学院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本条例。
一、学校设立辽宁工学院教职工聘任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校长、教职工代表及校工会、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共10-14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学院、系部及图书馆、后管委、工厂、医院、机关分别设立教职工聘任争议仲裁小组(以下简称仲裁小组)。仲裁小组由各基层工会、教职工代表和院(系、部)分党委(总支、支部)成员共5-10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仲裁小组独立行使仲裁权。仲裁小组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仲裁委员会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教师法》、《教育法》、《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以及《辽宁工学院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调解、裁决聘任中发生的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裁决。
三、仲裁委员会、仲裁小组处理聘任争议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教职工聘任的规定为准绳,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仲裁委员会、仲裁小组裁决聘任争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仲裁程序
聘任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向本单位(系统)仲裁小组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仲裁小组受理后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小组应及时裁决。当事人表示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裁时,该裁决即可生效。
仲裁委员会只受理聘任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小组裁决不服的仲裁申请。当事人如不服仲裁小组裁决,可在收到裁决的第二天起七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立即通知仲裁小组,仲裁小组应将处理该争议的全部材料移送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处理聘任争议时应先调解,调解不成及时裁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即为最终裁决。
五、仲裁小组应在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应在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仲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