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更好地满足实现学校“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教育部及辽宁省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教师职务聘任申报基本条件。
第二条 教师岗位按职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其中,教授和副教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教为初级职务;根据教师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同,高级职务教师岗位又分为科研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教学为主型三类。
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是指承担公共、技术基础课的岗位,该岗位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突出,授课门数及年均学时满足学校要求,且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聘任条件适用于我校各学科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条件与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团结合作,勇于创新,教风端正,治学严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聘任教师职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纪律者;
2.违反学校规定、制度或工作纪律,有违师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3.无故不接受教学工作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4.有违背学术规范,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
5.其他按上级或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聘任者。
第六条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身体健康,胜任教师岗位工作。
第八条 外语、计算机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九条 专业教师能力提升要求
专业教师需根据学校关于教师企业实践和专业能力提升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参加过相应专业的企业实践和学校举办的专业综合能力竞赛。
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岗位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教学科研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
第三章 助教职务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具有硕士学位,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试用期满,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可聘为助教。
第十二条 具有学士学位,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聘为助教。
第四章 讲师职务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聘为讲师。
2.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可申报讲师职务评聘。
3.具有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可申报讲师职务评聘。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业绩要求
对于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根据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及博士毕业后承担的教学工作情况,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并履行讲师职责者可聘任讲师职务。
对于其他申请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全面履行助教的各项职责,有完整参加过各主要教学环节(如辅导课、习题课、实验课、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的经历。
2.在担任助教职务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3.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经学生评教、专家评教和同行评教考核合格。
4.参与过市厅级以上科研或教改项目,在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以上学术或教改论文。
5.担任过辅导员(含兼职)或承担过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工作。
第五章 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根据教师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同,分为科研为主型副教授、教学科研型副教授和教学为主型副教授。原则上教学为主型副教授岗位数占学校同岗位数的20%。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3.具有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6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业绩要求
1.教学科研型
(1)教学工作量要求
系统讲授过2 门课程(公共课除外),指导过实验、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经学生评教、专家评教和同行评教考核良好。两年内没有出现教学事故。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80学时以上(以课表为准,含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工作量)。
(2)科研业绩要求
破格参评条件:符合辽宁省职称晋升破格条件,或为国家基金项目主持人。
正常参评条件:同时满足下列相应的条件一及条件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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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一:论文 |
条件二:项目或成果(完成下列条件之一) |
副教授 |
工科 |
第一作者发表论文5篇,其中核心及以上论文不少于3篇。
(其中核心2篇可适用等同条件,另1篇可适用替代条件,见附则) |
1、主持市厅级及以上项目1项。
2、参与市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及主持获市级三等奖1项,或参与完成省级奖励(我校为获奖单位之一)。
3、主持完成横向课题累计进款30万元或专利成果转化进款15万元,或工程类项目需一次性进款100万元以上。以上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见附则第二十八条)。 |
其它学科 |
第一作者发表论文5篇,其中核心及以上论文不少于3篇。
(其中核心2篇可适用等同条件,另1篇可适用替代条件,见附则)。艺术类专业至少有2篇文字性论文。体育专业发表一般论文(相当于)7篇。 |
1、主持市厅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校基金项目(限艺术、外语、文传、社科、体育等学科)。
2、主持获市级奖1项或参与获省部级奖励(理科获奖参照工科执行)。
3、主持完成横向课题累计进款20万元,或专利成果转化进款15万元,或工程类项目需一次性进款100万元以上。以上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见附则第二十八条)。
4、发表期刊检索论文5篇以上。 |
2.教学为主型
(1)教学工作量要求
系统讲授过2 门课程(公共课除外),经学生评教、专家评教和同行评教考核良好。两年内没有出现教学事故。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40学时以上(以课表为准)。
(2)教学、科研业绩要求
应同时满足下列相应的条件一及条件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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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一:论文 |
条件二:项目或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
副教授 |
第一作者发表教研或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及以上论文3篇。 |
1、主持完成校级教改立项1项。
2、获省级教学成果奖(前5名)或主持获校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
3、省级精品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主讲教师(前3人)。
4、参编(前2人)教材一部(经学校教材立项)。
5、指导大学生参加创新竞赛获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不包括数学竞赛、外语竞赛)。
6、获校教师讲课大赛或专业综合能力竞赛一等奖1项。 |
3.科研为主型
以科研工作为主的教师,满足教学科研型副教授要求的可按教学科研型晋升职称。对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以在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上破格晋升副教授。
正常参评条件:应同时满足下列相应的条件一、条件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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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一:论文 |
条件二:科技成果(完成其中之二) |
副教授 |
第一作者发表论文5篇,其中核心及以上论文不少于3篇。
(其中核心2篇可适用等同条件,另1篇可适用替代条件,见附则) |
1.以我校自有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连续2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或纳税超过100万。
2.科技成果或专利转化成果为企业新增效益达到500万(经校企双方认定),或技术转让到款达到50万。
3.承接国家重大项目:包括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重大专项和国家973计划项目;辽宁省、国家各部委重点建设委托项目和工信部、总装备部下达的军工科研项目,项目到校经费达到50万元。
4. 第一单位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前2名)。 |
第六章 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根据教师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同,分为科研为主型教授、教学科研型教授和教学为主型教授。原则上教学为主型教授岗位数占学校同岗位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满5年,同时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
4.作为指导教师招收过1届以上研究生(无硕士点的学科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业绩要求
1.教学科研型
(1)教学工作量要求
系统讲授过2门及以上本科课程且其中有1门主干课(公共课除外),指导过实验、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经学生评教、专家评教和同行评教考核良好。在两年内没有出现教学事故。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80学时以上(以课表为准,含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工作量),其中研究生授课工作量不超过40%。
(2)科研业绩要求
破格参评条件:符合辽宁省职称晋升破格条件,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三大科技奖二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或国家科技三大奖主要完成人。
正常参评条件:应同时满足下列相应的条件一、条件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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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一:论文 |
条件二:项目或成果(完成1.2.3条件之一) |
教授 |
工科 |
第一作者发表核心及以上论文5篇。(其中4篇适用等同条件,另1篇可适用替代条件,见附则)。 |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教育厅项目2项。
2、我校为第一单位获奖的:主持获市级一等奖1项;或参与获省级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我校为第二单位获奖的:省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3、主持完成横向课题累计进款60万元(其中至少有一项课题不少于30万元并完成成果会议鉴定),或专利成果转化进款30万元。工程类项目需一次性进款200万元以上,以上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见附则第二十八条)。 |
其它学科 |
第一作者发表核心及以上论文5篇。(其中4篇适用等同条件,另1篇可适用替代条件,见附则)。艺术类专业至少有2篇核心以上文字性论文。体育专业核心论文一篇,加一般(相当于)论文6篇。 |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教育厅项目2项。
2、主持获省三等奖1项,或参与获省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理科获奖参照工科执行)。我校为第二单位获奖的:省一等奖前2名。
3、主持完成横向课题进款40万元(其中至少有一项课题不少于20万元并完成成果会议鉴定)。或专利成果转化进款20万元。工程类项目需一次性进款150万元以上,以上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见附则第二十八条)。 |
2.教学为主型
(1)教学工作量要求
系统讲授过2 门及以上本科课程且其中有1门主干课(公共课除外),经学生评教、专家评教和同行评教考核良好。在三年内没有出现教学事故。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40学时以上(以课表为准)。
(2)教学、科研业绩要求
应同时满足下列相应的条件一及条件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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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一:论文 |
条件二:项目或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
教授 |
第一作者发表教研或科研核心及以上论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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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教改立项1项。
2、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2名或主持获校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
3、省级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执行负责人)。
4、主编(第1人)教材一部(经学校教材立项)。
5、指导大学生参加创新竞赛获国家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不包括数学竞赛、外语竞赛)。 |
3.科研为主型
以科研工作为主的教师,满足教学科研型教授要求的可按教学科研型晋升职称。对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以在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上破格晋升教授。
正常参评条件:应同时满足下列相应的条件一、条件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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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一:论文 |
条件二:科技成果(完成其中之二) |
教授 |
第一作者发表核心及以上论文5篇。(其中4篇适用等同条件,另1篇可适用替代条件,见附则)。 |
1.以我校自有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连续2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或纳税超过200万。
2.科技成果或专利转化成果为企业新增效益达到1000万(经校企双方认定),或技术转让到款达到100万。
3.承接国家重大项目:包括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重大专项和国家973计划项目;辽宁省、国家各部委重点建设委托项目和工信部、总装备部下达的军工科研项目,项目到校经费达到100万元。
4.第一单位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前3名)。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有“CN”、“ISSN”刊号上的学术论文;论著、译著或教材为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收录的论文必须有检索机关出具的检索证明原件。各类检索扩展版仍按检索收录对待。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第二十六条 科研条件中所要求的获奖是指政府奖;参与获奖的,我校应为完成单位之一;纵向科研项目必须有进款;检索论文是指被SCI、SSCI、EI、A&HCI及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不包括单页短文)。
第二十七条 可等同于核心论文的条件:1篇正刊SCI、SSCI检索论文等同于3篇核心论文,1篇正刊EI、A&HCI检索论文等同于2篇核心论文,A类专著前两名作者分别计等同于2篇、1篇正刊SCI检索论文,B类专著第一名作者计等同于1篇正刊EI检索论文。
可替代核心论文的条件:国际会议收录论文包括CPCI-S、CPCI-SSH、EI、ISSHP收录检索的论文可代替1篇核心论文;或编著(限第一名主编)可代替1篇核心论文;职务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可代替2篇核心论文,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第一发明人可代替1篇核心论文;校报核心可代替1篇核心论文。
外观专利可代替1篇普通论文。
第二十八条 主持横向课题以合同为准,同一合同不能分为多人主持,但可以按进款额分别计分。以横向课题作为评职条件的,须在评职前6个月签订合同、完成进款,并在评职前提供结题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财务处提供)。
第二十九条 纵向课题主持人因调出或退休未完成,由其他人接替结题的,接替人按主持低一级别项目对待。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或获得专利等,导师排名前面无其他人的,等同导师作品。
第三十一条 艺术类获奖、作品按《教师职务评聘艺术类获奖、作品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由教务处、科技处、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工业大学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