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辽宁工业大学的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锦州工科高级职业学校,1960年升格为锦州工学院,1992年更名为辽宁工学院,2007年更名为辽宁工业大学。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秉承“砺器悟道”校训和“勤学进取,严谨求实”校风,致力于建设以工科为主,理、工、经、管、文、法、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辽宁工业大学,简称“辽工大”,英文名称为Liaon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为LNUT。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169号。
第四条 学校是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辽宁省教育厅。学校的举办者依法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
第五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依法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动。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实践、创新为主导,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人才。
第七条 学校在招生、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依规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务和校务公开,接受校内外监督。
第二章 教职工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实行聘用合同制度。
第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量,依法依规确定各类教职工比例,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教职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依法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依法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九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外聘教师、进修教师、兼职教师等编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或工作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等,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进行约定。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工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学校党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发挥保护、监督、惩处、教育职能,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党内外群众对本校党组织和党员党风党纪方面的控告和申诉,查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教师职务拟聘人选等事项,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推荐、差额选举等程序确立,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
(三)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学校设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学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并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研究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和引导作用。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需要设置和调整党委、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辅助机构、服务保障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置以学院(系、部、中心,下同)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教学科研机构。学校对学院管理推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评与管理工作;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工作,全面负责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分工负责,涉及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等事项由院长主持,涉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主持。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履行学术、教学、学位评定等二级专门委员会职能,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六十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关心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履行对学校办学的指导、咨询和监督职能。理事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成立辽宁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面向国内外各界筹措资金,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三条 辽宁工业大学校友包括在辽宁工业大学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四条 辽宁工业大学校友会是由辽宁工业大学校友自愿组织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指导、协助校友总会及各地校友会开展工作,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实施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战略,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徽志的主体由汉字“辽”的抽象图形组成,“辽”字的下部又很巧妙地形成了一本打开的书,主体形象又可看成是粗壮有力的汉字“工”,突出体现了我校工科院校的性质和传统优势,以工科专业为主体,汇聚理、商、人文等多学科的特色。徽志主体背景是经过弱化的一大一小两个镂空椭圆形,两个椭圆形的轨迹相互交叉,相互贯通。背景图形贯穿整个标识图案,象征着宇宙和未来。下部书写数字“1951”,明确了学校建校的时间,展示了学校悠久的历史。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志、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辽宁工业大学校歌》。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7日。
第七十条 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lnut.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工业大学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