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校各类信息,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阳光行政,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辽宁工业大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有利监督、服务师生、方便公众的原则,规范公开形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责任机制、保密审查机制、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学校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安全。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部门)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当报请学校审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和公众切身利益或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学校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和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不确定性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或信息拥有单位(部门)网站;
(二)学校校报、网络电视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它形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视情况提交校长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三)学校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辽宁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二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或者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有关单位、部门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如下:
(一)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应向校长办公室提交申请,填写《辽宁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可采取现场申请、书面申请(信函、传真等)、网上申请等方式进行申请。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希望回复时限等;
(四)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十四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校信息,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九)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它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按照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学校各职能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组织、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校内各单位通力协作、监察处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一)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合署),负责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审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
(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是日常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1.处理相关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2.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3.组织协调受理、处理和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4.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5.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7.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8.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职责。
(三)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对与本单位(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负责。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各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职责为:
1.具体承办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2.及时、主动公开和更新本部门信息。本单位、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学校审定。
3.将本单位、部门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本单位、部门办公地点或公共阅览场所,提供免费查阅。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4.编制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党政办公室;
5.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并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
第十九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校内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二)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细则的其它情况。
监察处应定期聘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10月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等相关主管部门。各单位、部门每年9月底前编制、公布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学校及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不予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处对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 11月 16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